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3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三一一五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一五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乙○○因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二萬元繳納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業已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額沒入之,爰依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者,以具保之被告已逃匿為要件,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查被告甲○○之戶籍雖設在臺中市○區○○里○○路○○○巷○○號五樓之三,惟被告於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一日由具保人乙○○具保停止羈押時,於保證書上明載被告係限制住居於臺中市○區○○里○○街○○號,然聲請人未依保證書上所載被告限制住居之地址通知被告到案執行,僅依被告前揭戶籍地址及被告另一地址(臺中市○區○○里○○路○○○巷○號)傳喚、拘提被告,其傳喚、拘提顯有未盡之處甚明,自無從遽認被告已經逃匿。是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鍾啟煒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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