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法字第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法字第一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章程,本院裁定如左:
財團法人桃園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桃園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之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桃園縣政府於八十五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八五府教社字第○八八一二五號設立許可有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八十五年五月十三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俟於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九日變更登記在案(捌捌證他字第參伍號登記簿第五冊、第一頁第一七五號)。因捐助暨組織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於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提請第三屆第一次董事會決議,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詳如附表所示,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補充變更財團法人桃園縣教育會文教基金會章程第四條、第六條、第八條詳如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黃漢權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許瑞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