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1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一0三號
原告乙○○
趙美玲 蔡淑敏 翁逢甘 陳錫達 關明蘭 楊肅川 黃明鳳 董秀珍 許翼翔 盧滄海 李玲玲 蔡奇廉 文水泉 楊奕強 周發勝 楊天乞 陳佩如 成勇明 吳清安 黃玉芬 楊琴治 陳美玲 許文堅 林邦俊 周金蓮 楊素招 洪瑋憶 陳秀賢 黃木榮 張彩蓮 馬永記 關文從 趙水頒 林雪菁 王國棟 邱慧碧 林蓓蓉 李淑娟 高素華 傅進興 簡蕙 張憶澎 黃連忠 張裕民 謝天來 葉良安 李碧霈 李碧霙 陳炳榮 陳火土 翁麗能 被告甲○○
丙○○戊○○丁○○網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右一人法定代理人 熊子傑 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四十五號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陳興邦
法官唐于智法官劉亭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羅欣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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