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5年度城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文通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5年度毒偵字第8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洪文通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關於被告前科紀錄
應補充更正為「另於104年間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本院以104
年度成交簡字第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10
月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事項應予更正補充外,其餘均
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洪文通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施用前、後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又被告前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論罪科刑及執行完畢情形,有
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其受有期徒刑執行
完畢後,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
,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㈡爰審酌被告前已受觀察、勒戒及刑事制裁之處遇程序,本應
知所警惕,竟仍再次漠視法令禁制施用或持有毒品,不惟戕
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風氣亦足生重大影響,顯無戒除毒癮惡
習之決心,殊非可取;惟考量施用毒品者均具相當程度之生
理成癮性及心理依賴性,應側重以醫學治療、心理矯治處理
為宜,另兼衡其犯罪情節、坦承犯行之態度、素行、國小畢
業之智識程度、勉持之家庭經濟狀況(見本案金門縣警察局
金城分局刑案偵查卷宗第1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
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
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法官吳玟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05年10月3日
書記官李惠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毒偵字第81號
被告洪文通男40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路○○巷○號3樓
居金門縣○○鎮○○路○號3樓303房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洪文通前於民國94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
刑7月確定,於95年6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另於104年間因
公共危險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4年10月
23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詎仍未戒絕毒癮,基於施用第二級
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5年4月22日晚上7時許往前
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在某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
安非他命1次。 嗣為警 於105年4月22日晚上7時許,持本署檢
察官核發之鑑定許可書,採集其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甲基
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金門縣警察局金城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詢據被告洪文通矢口否認有何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犯行,
辯稱:伊沒有施用毒品云云。惟查,上開犯罪事實,業有本
署檢察官鑑定許可書,警製毒品人口尿液檢體採集送驗紀錄
總表、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
告及照片各1份在卷可認,其犯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曾有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前科紀錄,此
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參,其於受徒刑之執行完
畢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
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5年8月17日
檢察官席時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