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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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18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1821號聲請人樺瑩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取得系爭票據之原因。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