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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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07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2307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相對人即債務人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相對人即債務人祥豐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
一、債務人約瑟科技顧問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玖萬伍仟玖佰陸拾貳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萬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祥豐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陸拾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孫志滔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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