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404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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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40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4041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97年度聲沒字第5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毛重零點零捌玖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1、2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1、2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
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毒偵字第5346號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中所查扣者係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淨重0.01公克),有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稽,為毒品危害防制條第18條第1項所規定之違禁物,爰依前揭法條及說明,聲請法院裁定宣告沒收並銷毀之。
三、經查,被告因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為警查扣透明結晶顆粒1小包,前開物品經送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確含第2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0.01公克,取樣0.011公克鑑析用罄,餘0.089公克,有該公司96年8月1日CH/2007/71340號之濫用藥物檢驗報告1紙在卷可憑,前開扣案物屬第2級毒品,及其外之塑膠袋,因有甲基安非他命沾附其上一併秤重而無法析離,均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之。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何燕蓉此正本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崇文中華民國97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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