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17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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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17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聲請人即債權人丙○○○聲請人即債權人甲○○聲請人即債權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各給付明確之金額為何及其依據。
(支付命令之請求核發,給付之金額應特定。)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