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18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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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18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艾科思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違約金請求之起算日(應特定以年、月、日方式表明)。
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沈錫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