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2316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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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23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2316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華山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讓與通知之相關證明資料。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民事庭法官沈佳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7月29日
書記官周素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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