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恐嚇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八二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營偵字第一八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乙○○公然侮辱人,處拘役參拾日;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處拘役伍拾日,應執行拘役柒拾日。
事實
一、乙○○因不滿甲○○○於民國八十八年十月三日與 王英智 共同毆打其成傷,卻控告其搶奪 金鍊 (另案偵辦),於八十八年十一月六日十七時許,在台南縣將軍鄉鯤鯓村鯤鯓二二六號前遇見甲○○○,竟以穢語「臭雞巴」、「破雞巴」、「幹你娘」公然侮罵甲○○○,並向甲○○○恐嚇稱:「你找死,你要注意」等語,致使甲○○○心生畏懼,而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台南縣警察局學甲分局報請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訊據被告乙○○對於右揭事實,除坦承侮罵告訴人甲○○○「幹你娘」外,餘均矢口否認。惟查,右揭事實,業據告訴人指訴綦詳,並經證人 陳允治 於偵查中證稱「罵『破雞巴』、『臭雞巴』、『你要死,你注意一點』」等情節相合,被告於本院審理中亦坦承 陳允洽 於其辱罵告訴人時亦在場,則陳允洽於偵查中證述被告辱罵告訴人之言詞堪認係真實。告訴人因被告之恫嚇言詞而心生畏懼,經其到庭陳述甚詳,被告所辯,顯係事後狡卸之詞,不足採信,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二、核被告以穢語辱罵他人,所為係犯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之公然侮辱罪;又以加害生命、身體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他人安全,所為另犯刑法第三百零五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其所犯上開二罪,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所生危害、犯罪後態度等一切情狀,就其所犯二罪分別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以資懲儆。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五條、第五十一條第六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陳振謙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陳南山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刑法第三百零九條第一項: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第三百零五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至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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