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簡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簡字第240號

原告 陳宏興

陳常吉

陳詹嬌娥

前列陳宏興、陳常吉、陳詹嬌娥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宏濱

前列陳宏興、陳常吉、陳詹嬌娥共同

陳育靜

被告 詹秉弘 即詹為茗

詹雅

詹文君

詹芷涵

詹新興

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0月0日下午3時4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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