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741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雄小字第1741號

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李東隆

被告 楊雅絜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零貳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對於本判決之上訴,非以違背法

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須表明

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

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之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書 記 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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