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43號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被告 陳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74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涉有酒駕致人於死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278號案偵查起訴後,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訴字第174號案審理中。被告否認犯罪,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巫惠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