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簡字第204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簡字第2043號

原告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凃福仁

林語彤

被告 陳文財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111年度交訴字第174號案件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被告涉有酒駕致人於死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16278號案偵查起訴後,現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交訴字第174號案審理中。被告否認犯罪,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民事訴訟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19  日

書記官巫惠穎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