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斗小字第262號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訴訟代理人 孫瑞宗
被告 林振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參仟陸佰柒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並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 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