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宜補字第226號
原告 林蔡賢
上列原告與被告 曾奕瑋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扣除原告先前已繳納之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宜蘭簡易庭法官蕭淳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