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小字第245號
被告 文龍寶
追加被告 文啓耀
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當日追加原告文耀,本院並不知悉亦未送達,應就追加被告文耀部分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0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至被告文龍寶部分因在監業經本院以視訊方式訊問完畢,且經被告文龍寶所不爭執,不必再提解到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政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