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2年度斗小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斗小字第245號

原告 吳婕庭吳嘉香

被告 文龍寶

追加被告 文啓耀

原告於最後言詞辯論期日當日追加原告文耀,本院並不知悉亦未送達,應就追加被告文耀部分再開辯論程序,特定於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0時00分在本院北斗簡易庭第ㄧ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不另通知。至被告文龍寶部分因在監業經本院以視訊方式訊問完畢,且經被告文龍寶所不爭執,不必再提解到場。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9日

書記官蔡政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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