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2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258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玉 被上訴人即原告 施林朗
施智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3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逾期不補正,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玉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5,739元(計算式:292,472元+13,267元=305,739元,詳參附表一、二),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965元,未據上訴人即被告林玉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即被告林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謝佳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陳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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