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2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戊○○訴訟代理人乙○○被告己○○
丙○○丁○○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2項、第77條之11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分割兩造共有之臺北市○○區○○段○○段00000○號建物即臺北市○○區○○○路00巷00弄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暨所坐落同小段244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房地),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8萬4,20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73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宜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書記官鍾堯任附表:(新臺幣,元以下四捨五入)系爭房屋為民國61年5月26日建築完成、無電梯之建築物,登記總面積96.24平方公尺,此有系爭房屋登記謄本附卷可稽(見士司調字卷第20-22頁),經本院依職權查詢鄰近系爭房地、建物型態、屋齡相近之周遭房地,最近於110年10月之不動產交易價額,每平方公尺為10萬5,000元,此有內政部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網頁資料在卷可參,據以推估系爭房地起訴時即110年12月3日之交易價額為1,010萬5,200元(計算式:105,000元×96.24㎡=10,105,200元),則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168萬4,200元(計算式:10,105,200元×原告系爭房屋應有部分1/6=168萬4,2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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