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4年度投小字第18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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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4年度投小字第187號

原告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

訴訟代理人 陳冠樺

賴宜屏

被告 李清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陳衡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芊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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