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9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4年度士簡附民字第93號原告 林傑斌 被告 古智良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14年度士簡字第1000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士林簡易庭審判長法官黃雅君法官葛名翔法官歐家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書記官王若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