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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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031號

原告鄧○○

被告 童聖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4年7月28日

114年10月8日

(73/365)

5%

3,000元

小計

3,000元

合計

30萬3,000元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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