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4年度北補字第30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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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北補字第3031號
原告鄧○○
被告 童聖崴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3,000元(計算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適用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12月31日
書記官蔡凱如
附表:
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請求金額30萬元
1
利息
30萬元
114年7月28日
114年10月8日
(73/365)
5%
3,000元
小計
3,000元
合計
30萬3,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