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59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59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亥○○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10556號、94年度偵字第21084號),本院認為不得以簡易判決處刑,逕適用通常程序審判,判決如后:
主文亥○○無罪。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亥○○及同案被告未○○、壬○○、申○○、己○○、辛○○、酉○○、巳○○、丑○○、戌○○○、乙○○、癸○○、辰○○、卯○○、午○○、甲○○、戊○○、子○○(以上同案被告均業經審結)係碩毅公司之業務員,負責招攬信用卡、餘額代償等業務。渠等均明知如附表所示銀行、信用卡公司等商標圖樣,係上開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核准註冊,取得商標專用權,均指定使用於金融、信用卡等類之專用商品,現均仍在專用期間,未經商標專用權人之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相同或近似之商標圖樣。 詎渠 等明知並未取得該等銀行、信用卡公司之授權或同意,竟於不詳時間,委由不知情之第三人印製渠等之名片,使用上開銀行、信用卡公司之名義及商標,在碩毅公司內對外招攬信用卡等業務。因認被告亥○○涉有商標法第81條第1款之罪嫌云云。
二、檢察官認被告亥○○涉有前揭罪嫌,無非係以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指訴、證人 簡安成 於偵查時之證詞,暨扣案如附表所示之名片、委外服務合約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為其論據;被告亥○○經本院合法傳喚未到庭,惟其於警詢、偵查時均堅決否認有何違反商標法犯行,辯稱:係碩毅公司經理庚○○及副理寅○○、丁○○在上課時, 教伊 等以銀行名義向顧客招攬信用卡業務,銀行的名片是碩毅公司印給伊等語。
三、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
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認定不利於被告之事實,須依積極證據,茍積極之證據本身存有瑕疵而不足為不利於被告事實之認定,即應為有利於被告之認定,更不必有何有利之證據,而此用以證明犯罪事實之證據,猶須於通常一般人均不至於有所懷疑,堪予確信其已臻真實者,始得據以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性之懷疑存在,致使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為無罪之判決,此有最高法院82年度臺上字第163號判決、76年臺上字第4986號、30年上字第816號等判例意旨可資參照。而刑事訴訟法第161條已於91年2月8日修正公布,其第
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28號判例可資參照。又當事人得聲請法院調查證據,而法院為發見真實,亦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限於維護公平正義或對被告之利益有重大關係之事項為限,修正刑事訴訟法第163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法院固得依職權調查證據,但並無蒐集證據之義務。蒐集證據乃檢察官或自訴人之職責,事實審法院應以調查證據為其主要職責,其調查之範圍,亦以審判中所存在之一切證據為限,案內不存在之證據,即不得責令法院為發現真實,應依職權從各方面蒐集證據(最高法院91年度臺上字第5846號判決可資參照)。
四、經查:⑴證人即碩毅公司行政人員 卓佑珊 於偵查時供證:業務員印製
名片是向伊申請,伊再傳真業務員之姓名及電話給名片行,庚○○授權使用銀行名片,伊只是聽庚○○指示辦理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0556號偵查卷第385頁),而證人庚○○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伊有 跟公司業務員說名片可以印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8日審判筆錄第39頁),且經本院以上開卓佑珊之證詞質之證人庚○○,證人庚○○亦坦言其確有授權卓佑珊幫業務員印製名片等情(見本院96年10月8日審判筆錄第41頁),再參諸同案被告未○○、申○○、酉○○所使用如附表所示印有仿冒銀行、信用卡公司申請註冊商標圖樣之名片,係同案被告丙○○要求渠等印製,同案被告己○○、辛○○、戌○○○、戊○○、乙○○所使用如附表所示印有仿冒銀行申請註冊商標圖樣之名片,則係同案被告丁○○要求或提及可以印製等情,已據同案被告丙○○、丁○○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見本院96年10月30日審判筆錄第51頁),益證被告亥○○所辯稱:銀行名義之名片係碩毅公司印製給伊乙節,應非子虛,堪信為真。
⑵復次,證人即碩毅公司副理寅○○於本院審理時證稱:在訓
練業務員過程中,伊大致上都會提到碩毅公司是銀行的委外行銷公司,伊會提到銀行會授權給大包,碩毅公司是屬於大包下屬的公司等語(見本院96年10月9日審判筆錄第32頁),則被告亥○○所辯稱:係碩毅公司經理庚○○及副理寅○○、丁○○在上課時,教伊等以銀行名義向顧客招攬信用卡業務乙節,尚非無稽。參以碩毅公司於「104公司資訊中心」網頁所刊徵才廣告,亦載有「碩毅股份有限公司為銀行簽約授權之經銷商,隸屬銀行消費金融服務」等語,有「104公司資訊中心」網頁一紙附卷可稽(見94年度偵字第10556號偵查卷第355頁),足徵被告亥○○於主觀上即認為碩毅公司為銀行簽約授權之經銷商。至卷附碩毅公司與推廣銀行信用卡行銷公司所簽立之委外服務合約書第5條第2點,固載有:「除甲方(指行銷公司)書面同意之特定項目外,乙方(指碩毅公司)或乙方人員均不得自行為任何目的而使用載有甲方及銀行名稱或標章之名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使用甲方及銀行之名稱或標章」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21084號偵查卷(一)第23頁至第108頁】,然證人庚○○到庭證稱:
伊沒有將委外服務合約書給業務員看,因為大包公司要求不能給業務員看等語(見96年10月9日審判筆錄第42頁),再徵諸被告亥○○僅係碩毅公司業務員,既未參與該等委外服務合約書之簽立,其係聽從碩毅公司主管之指示而從事招攬信用卡工作,且主觀上已認為碩毅公司為銀行簽約授權之經銷商,自無法遽認其對附表所示之銀行、信用卡公司未同意碩毅公司得於名片上使用相同之商標圖樣等細節有所知情,難認被告亥○○有侵害他人商標權之故意。至證人簡安成於偵查時所證稱:於94年6月左右在中和、永和附近,伊的機車上發現傳單,該傳單載有理財專員張䕒尹及其電話,並稱可代辦消金業務等語(見94年度偵字第10556號偵查卷第38
1頁),暨扣案如附表示之名片、委外服務合約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充其量僅能證明被告亥○○於所印製之名片上有使用未經如附表所示銀行、信用卡公司同意使用之商標,亦無法認被告亥○○有侵害如附表所示銀行、信用卡公司商標權之故意。
五、綜上所述,檢察官對於本件所起訴之被告亥○○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服務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犯罪事實,依其所提告訴人國泰世華銀行之指訴、證人簡安成於偵查時之證詞,暨扣案如附表示之名片、委外服務合約書、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表,均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且無從說服本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揆諸前揭說明,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亥○○無罪判決之諭知。
六、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本院認係應諭知無罪之案件,故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1條第1項、第306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6年11月30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林海祥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金鳳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附表:
┌───┬───────┬─────────────┐│編號│名片之使用者│遭冒用商標之銀行、信用卡││││公司│├───┼───────┼─────────────┤│││台北國際商業銀行││一│丙○○│花旗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安泰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二│未○○│花旗銀行││││安泰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三│己○○│安泰商業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四│戌○○○│花旗銀行││││安泰商業銀行││││誠泰銀行││││大眾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五│乙○○│花旗銀行│││││├───┼───────┼─────────────┤│六│丑○○│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花旗銀行││││大眾銀行││││荷蘭銀行│├───┼───────┼─────────────┤│七│癸○○│國泰世華銀行││││荷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八│辰○○│荷蘭銀行│├───┼───────┼─────────────┤│││││九│卯○○│國泰世華銀行│├───┼───────┼─────────────┤│││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十│巳○○│國泰世華銀行││││友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誠泰銀行│├───┼───────┼─────────────┤│││││十一│午○○│國泰世華銀行│├───┼───────┼─────────────┤│││││十二│亥○○│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十三│甲○○│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十四│辛○○│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十五│壬○○│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十六│申○○│國泰世華銀行│├───┼───────┼─────────────┤│││││十七│酉○○│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國泰世華銀行││││友邦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安泰商業銀行│├───┼───────┼─────────────┤│││││十八│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十九│子○○(名片係│遠東國際商業銀行│││以張䕒尹名義印│國泰世華銀行│││製)││├───┼───────┼─────────────┤│││││二十│丁○○│遠東國際商業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