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判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判字第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付審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判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乙○○即告訴人被告丙○○○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設桃園縣大觀路六○○巷一弄二代表人甲○○右列聲請人因告訴被告甲○○背信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駁回再議之處分(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三○二號),聲請交付審判,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告訴人不服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認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之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法院認為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一、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被告甲○○涉犯背信罪,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提出告訴,經該檢察署檢察官於九十一年十二月三日以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後,聲請人不服,聲請再議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於九十二年一月十七日以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三○二號再議為無理由而駁回再議。
三、聲請交付審判意旨略以:(一)處分書第二項所述縱令聲請人所舉均屬事實,也與該委員會(丙○○○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無關,沒有圖利他人,更無住戶受害,但據查管委員會成立已經第八屆(八十八年)除了第三屆以外(且第三屆提出調解及追究)主委均是甲○○一直把持,曾經有委員提案向尉都公司提出告訴,但都無疾而終,其目的是幫尉都公司渡過追訴期,不但追訴期一過。有縣政府函令侵占部分追討,公共設施全部拆除,聯大社區所受損失,以億元計。(二)日經八年管委員,不但不向尉都公司提出告訴,不追究,不點交,社區目前沒有一個合法的公共設施,因此有住戶不服管委會失職而拒繳管理費,但管委會竟然請律師告住戶,其行為可見一般。(三)綜以上所補述,管委會有意圖他人利益之事實明確,日後造成社區住戶的損失更不計其數。因此狀請將該案起訴,請求判決廢棄該管委會,重組新管委會,得確保社區之利益:等語。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提起本件交付審判,被告係丙○○○廣場社區管理委員會(代表人:甲○○),而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四一四號為不起訴處分書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署九十二年度上聲議字第三○二號處分書之被告為甲○○,復未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有聲請交付審判狀附卷可稽,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交付審判之聲請不合法,依法自應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五十八條之三第二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江振義
法官許泰誠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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