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四七號
原告台南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鹽行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
陳建煌 被告戊○○訴訟代理人己○○被告丁○○
丙○○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葉惠玲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汪姿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