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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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台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О九號
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
乙○○○右一人選任辯護人王成彬被告甲○○右一人選任辯護人 于志良 右列被告等因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原記載為「Z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四三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關於被告甲○○之身分證統一編號原記載為「Z000000000」,顯係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為「Z000000000」。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沈揚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鍾錦祥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