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2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三七號
原告乙○○
丙○○訴訟代理人 陳魁元 律師被告甲○○右列被告甲○○因背信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石家禎法官陳忠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信助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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