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七一號
證人甲○○右證人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科罰鍰新台幣参仟元。
理由本件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傳喚甲○○為證人,茲該證人於合法收受送達傳票後,本應於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上午十一時到場,並無正當理由,竟不到場,有本院送達證書及當日筆錄可稽。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前段,裁定酌科罰鍰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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