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21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七四號
原告乙○○被告台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 許添財 被告義明營造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右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一年五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李杭倫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B法院書記官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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