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八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陳正芳律師右列被告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罪,其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英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國欽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四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