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訴字第1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訴字第198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貨幣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八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偽造貨幣案件,不服台灣士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六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一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三九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本審記載事實與第一審判決書所記載相同,茲引用之。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八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詳原審卷第七十八頁),茲竟遲至同年五月九日(星期二)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按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庭
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王炳梁法官黃瑞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十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書記官秦仲芳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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