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9年度上易字第2341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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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9年上易字第234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毀損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八十九年度上易字第二三四一號
上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上訴人因被告毀損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五○九號,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五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六六五八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本案經本院審理結果,認第一審判決對被告乙○○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核無不當,應予維持,並引用第一審判決書記載之證據及理由。
二、檢察官循告訴人甲○○○之聲請上訴意旨,未具任何實質理由,徒以對於原審判決尚難甘服云云,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三、本件係對於原審諭知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認其上訴為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為判決。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七十三條、第三百七十二條、第三百六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三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戴章甫
法官黃金富法官林銓正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書記官吳美貞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