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上訴字第13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1354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威傑 選任辯護人 謝崇浯 律師
曾昭牟 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傑羈押期間,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十四日起,延長二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黃威傑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執行,於民國101年5月14日執行羈押,至101年8月13日,3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8月14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雅加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