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40號聲請人 趙福龍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雖有新竹市○○段○○○○號土地、同段665建號房屋及新竹市○○段○○○○○號田賦地,然上開不動產財產均遭相對人假扣押而不能自由處分,並提出新竹國泰醫院診斷證明書、急診護理評量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99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土地登記謄本等以為釋明,爰聲請訴訟救助云云。
二、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事件,係非訟事件,此觀非訟事件法第72條規定即明。又依非訟事件法規定,非訟事件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亦有最高法院66年台抗字第248號判例可資參照。又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司法事務官100年度司拍字第100號拍賣抵押物裁定提起抗告,經該法院以100年度抗字第61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再為抗告,復經本院以100年度非抗字第136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依首揭說明,自不得對上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聲請人仍聲請再審並請求訴訟救助,分別經本院101年度非再抗字第1號、101年度聲再字第20號、101年度聲再字第35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其中101年度聲再字第35號事件並為訴訟救助之聲請,亦經本院以未釋明訴訟救助之事由而以101年度聲字第11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另檢具前開證據請求訴訟救助。惟101年度聲再字35號裁定,性質上仍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說明,並無再審及準用民事訴訟法關於再審之規定,聲請人之再審,於法無據,難謂有勝訴之望,所為訴訟救助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王麗莉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3日
書記官蕭進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