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淑真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24號、101年度執字第18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淑真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如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1條第5款亦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判決確定,應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三、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先後經本院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駁回上訴確定(本院為最後審理事實諭知罪刑之法院),有上開案件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吳幸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1年1月13日附表:受刑人謝淑真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四│├────────┼────────┼────────┼────────┼────────┤│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9年12月19日上午│100年12月20日上│99年4月8日凌晨3│99年4月8日凌晨3│││10時許│午10時許│時許│時10分許│││││││││││││├────────┼────────┼────────┼────────┼────────┤│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0年度毒│檢察署100年度偵│檢察署100年度撤│檢察署100年度撤│││偵字第692號│字第692號│緩毒偵字第33號│緩毒偵字第33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100年度訴字第││事實審││949號│949號│1102號│1102號││├────┼────────┼────────┼────────┼────────┤││判決│100年07月14日│100年07月14日│100年07月20日│100年07月20日│││日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分院│分院│分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100年度上訴字第││判決││2101號│2101號│2340號│2340號││├────┼────────┼────────┼────────┼────────┤││判決│100年10月17日│100年10月17日│100年12月12日│100年11月2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是│否│是││之案件│││││││││││├────────┼────────┴────────┼────────┴────────┤│備駐│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執字│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1年度執字│││第13247號(編號1.2應執行有期徒刑1│第182號(編號3.4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年)│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