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重訴字第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重訴字第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威傑選任辯護人曾昭牟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威傑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陸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黃威傑因殺人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28179號案件提起公訴,本院訊問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1條第1項之殺人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足認有逃亡之虞,倘非予羈押,顯難以進行審判及執行,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之規定,裁定被告等應於民國101年2月16日執行羈押,羈押期間將於10
1年5月15日屆滿。
二、茲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前揭羈押之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5月16日起延長羈押期間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5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李幼𡚱
法官鄭凱文法官劉凱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伶芳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