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家聲字第1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家聲字第117號聲請人 方梅 相對人 蘇全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零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同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用事件,經本院100年度家簡字第50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由相對人負擔。聲請人爰依法聲請確定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並提出訴訟費用計算書及收據各一份為證。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為第一審裁判費用新台幣4,080元。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30日
家事法院法官李莉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1年4月3日
書記官譚鈺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