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交重附民字第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21號原告 陳文進 原告 王庭英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 律師被告 顏豪成 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交訴字第29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包梅真
法官陳谷鴻法官郭千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明峰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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