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48號原告 黄揚洲 被告 鄭得志 被告 王鄭嬌 被告 黃中宏 被告 林康綉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3,76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33,08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凌昇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