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586號上訴人 莊汶鈺 即 莊菊芳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怡甄 因100年度訴字第1586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91,8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1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洪碧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0日
書記官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