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字第10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簡字第1005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之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被告為警查獲時間係民國94年12月8日下午2時30分許(聲請書誤載為「2時40分許」)之部分,應予更正補述外,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爰審酌被告之素行、施用毒品情節、屢犯不改、對社會所生危害、累犯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至扣案之注射針筒
1支,係被告供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所用,與本件犯行無涉,故不予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第23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
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梁宜庭中華民國95年3月2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95年度毒偵字第1148號││被告甲○○男27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籍設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3││弄18-1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犯罪事實││一、甲○○曾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91年5月11日││執行完畢釋放,並由本署檢察官以91年度毒偵字第157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甫於94年9月22││日執行完畢。詎猶不知悔改,5年內復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之犯意,於94年12月8日16時許,經警採尿前96小││時內某時許,在不詳處所,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嗣為││警於同日14時40分許,在其臺北縣板橋市○○路○段○○○巷3││弄18-1號住處內查獲,並扣得已使用過之注射針筒乙支(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部分另行併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審理)。││二、案經臺北縣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報告偵辦。││證據並所犯法條││一、證據清單及待證事實:││┌──┬───────────┬───────────┐│││編號│證據清單│待證事實│││├──┼───────────┼───────────┤│││一│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被告為警查獲時所採集尿│││││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液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類│││││1紙。│陽性反應之事實。│││├──┼───────────┼───────────┤│││二│本署93年度毒偵字第1005│被告於5年內再犯施用毒│││││號起訴書、93年度毒偵字│品之事實│││││第4196號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1099號判決││││││書及本署刑案查註紀錄表││││││各乙份。││││└──┴───────────┴───────────┘┌┘│二、核被告甲○○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另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於94年││9月22日執行完畢,此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其於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加重其刑。││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5年2月10日││││檢察官聶眾││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書記官廖崖旋││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