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85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856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訴訟代理人  羅芙怡
被   告  張民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5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萬柒仟壹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台幣伍
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自民國88年7月7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爭執事項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前向原告申領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
00-0000號)使用,嗣未依約還款,迄尚積欠如主文所示金
額、利息等語,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證據為證。被告已於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
出任何準備書狀爭執,本院審酌原告提出之證據,堪信原告
主張之事實為真正。從而,原告依據兩造間之信用卡契約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洵
屬有據,應予准許。
二、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依同法第436條之
19第1項規定,確定其訴訟費用額為1,200元(裁判費1,000
元、公示送達登報費2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麗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8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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