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957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957號
原   告 俾士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兆銘
訴訟代理人  邱慧仙
被   告  江淑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101年5月29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6,426元。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為原告所管理之「俾士麥公寓大廈」的區分
所有權人(建物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街○○號6樓之
24),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規約之約定,應按期給付管理
費。詎被告自96年1月1日起至100年12月30日止,即未依住
戶規約繳納管理費,共積欠管理費36,426元。為此,依社區
住戶規約之約定,請求被告如數給付等語。並減縮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主張:同意原告之請求,惟其現在沒有收入、生活困難
,無法給付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三、本院判斷:
(一)原告前開主張之事實,提出管理委員會會議記錄、公寓大
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所有權人會議紀錄、住戶規約暨組
織章程、建物登記謄本及管理費欠繳明細為證,且為被告
所不爭執,堪信原告上開主張為真實。
(二)按當事人於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捨棄或認諾者,應本
於其捨棄或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民事訴訟法第38
4條定有明文。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程序時既陳明同意原
告之請求,自屬訴訟標的之認諾,應依上開規定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
四、假執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第1項及第78條,確定
本件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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