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634號
上 訴 人 劉正明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克明 、 劉玉鳳 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
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1,00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6,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
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逕向本院(台北市○○路○○○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蕭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