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簡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淑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龍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5,
198元,應徵裁判費1,8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830元,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