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1年度中小字第1009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中小字第1009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林淑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於民國101年5月31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7,722元,及其中之新臺幣36,755元部分
,應自民國97年10月3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
算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
陳述,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
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前於民國92年9月4日與原告簽立小額循環信
用貸款契約,約定被告得在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60萬元
之範圍內循環動用,利息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如未依期
繳交,即應加計按週年利率20%計算之利息。被告自97年10
月3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尚有本金36,755元、已計未收利息
967元,合計37,722元未償;為此爰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清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
交易明細資料等為證,核屬相符,信為真正。從而,原告依
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
額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假執行之宣告: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0,應職權宣告假
執行。
五、訴訟費用: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及第78條,確定本件
訴訟費用額為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施慶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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