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0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新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東茂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67元,應徵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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