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中勞小字第7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先鋒精密鈑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新燦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東茂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667元,應徵裁判費1,
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
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許石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