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0年度雄勞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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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雄勞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林俊霖 即遠颺企業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吳志融 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1年4月30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元,應徵第2審裁判
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
2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周泰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吳智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