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10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德鈞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玥 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方蟾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店簡字第1105號
原 告
即反訴被告 陳德鈞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 律師
被 告
即反訴原告 陳玥 任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1年8月7日上午10時40分在
本庭第1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官李智民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5日
書記官方蟾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