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0年度屏簡字第20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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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屏簡字第20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黃誌瑩黃龍政 之繼承人
       黃昱憬 即黃龍政之繼承人
       黃誌崇 即黃龍政之繼承人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林美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1年4月
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1,960元(即原告占用土地面積×公告土地現值,(26.1
5+10.14)平方公尺×610元=22,13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為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
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陳怡先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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